AI 時代的判決檢索|律師必看的判決搜尋查證流程與影子 AI 風險
生成式 AI 可能捏造不存在的判決與錯誤引文。本文整理美國法院的實際裁罰案例,說明 AI 幻覺與影子 AI 風險,並提供台灣律師、企業法務可直接採用的判決搜尋查證流程與 RAG 工具評估重點。
前言
生成式 AI 已經進入法律工作。從整理案情、搜尋爭點,到草擬書狀與摘要判決,許多原本需要數小時完成的工作,如今只要幾分鐘就能得到初步結果。
問題是,AI 產出的內容即使語氣肯定、格式完整,也不代表內容正確。它可能捏造不存在的判決、把不同案件的內容拼在一起,或引用真實判決,卻錯誤解讀判決意旨。
美國近年已經發生多起律師將 AI 生成的假判決寫入書狀,最後遭法院罰款、解除代理,甚至限制出庭的案例。這些事件反覆暴露出同一個問題:真正造成裁罰的,通常不是「使用 AI」,而是律師沒有回到原始資料完成查證。
對台灣律師與企業法務而言,值得關心的也不只是 AI 會不會出錯,而是現有的判決搜尋與文件審核流程,能不能及時發現錯誤。
本文將從美國法院的實際案例出發,說明 AI 為什麼會生成不存在的判決、為什麼連資深律師也可能失手,以及如何建立一套能真正落實於日常工作的判決搜尋查證流程。
一、虛假假判決被寫進書狀:美國法院實際案例
(一)Withers 案:原被告雙方都引用了 AI 捏造的判決
2026 年,美國密西西比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審理的 Withers v. City of Aberdeen 案,出現了罕見情況:原告與被告雙方提交的文件,都包含由生成式 AI 產生的虛構判決或錯誤法律引用。
法院在發現問題後,要求相關律師到庭說明,隨後暫停案件並取消原定審判期日。
最後,法院對 4 名律師作出處分:
- 4 人全部被解除本案代理,並移送相關律師懲戒機關。
- 兩名外州律師的個案特別出庭資格遭到撤銷,且兩年內不得在該聯邦法院出庭。
- 4 人分別被處以 1,000 至 3,500 美元不等的罰款。
- 其中一名律師另被要求完成 AI 法律倫理相關教育。
法院的裁罰依據包括《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 11 條。這項規定並不是要求律師保證每一項主張最後都會被法院接受,而是要求律師在簽署、提出文件前,先進行符合情況所需的合理查證。
法院尤其批評,部分當地協同律師沒有實質檢查文件,只是在其他律師準備的內容上簽名,形成所謂的「橡皮圖章式審核」:形式上有人核章,實際上卻沒有人確認判決是否存在、引文是否正確。
這起事件說明,工作由誰起草並不是法院唯一關心的問題。只要律師在文件上簽名或以自己的名義提出,就必須對內容負責。
(二)Landberg 案:庭訊中答不出判決出處,事後承認使用 AI
另一個受到關注的案例,是紐約州的 Landberg v. City of New York。
該案律師提交的上訴書狀中,包含 3 件不存在的判決、捏造的引文,以及多項與原始資料不符的法律陳述。
在公開庭訊中,法官花了超過 20 分鐘追問律師引用依據。當時律師無法說明判決來源,法院也提到紐約律師倫理規則 Rule 3.3,也就是律師不得明知而向法院提出不實的事實或法律陳述;若先前陳述有誤,也負有更正義務。
不過,庭訊當下並沒有直接確認錯誤內容來自 AI。律師是在後續提交的書面說明中,承認自己使用了免費的 AI 法律研究工具,卻沒有透過正式法學資料庫或判決原文再次確認。
法院最後維持原案結果,並依紐約法院有關輕率訴訟行為的規定,對律師處以 8,000 美元罰款,對其事務所另處以 2,500 美元罰款。
(三)Noland 案:23 段引文中,有 21 段是捏造的
2025 年,加州上訴法院在 Noland v. Land of the Free, L.P. 一案中發現,律師提出的上訴書狀共有 23 段判決引文,其中 21 段並不存在於所引用的判決原文。
法院因此處以 1 萬美元罰款,並決定正式公布裁判意見,希望藉此提醒其他律師。
這個案例尤其值得注意,因為 AI 不一定只會捏造「不存在的案件」。它也可能引用一件真實存在的判決,卻在引號中放入原文從未出現的句子。
(四)法院關注的核心,始終是律師有沒有合理查證
從目前的案例可以看出,美國法院對 AI 的態度並不是一律禁止使用。
真正受到處分的行為通常包括:
- 引用不存在的判決。
- 捏造判決原文或引號內容。
- 被法院提醒後,仍無法提出可靠出處。
- 將查證責任推給助理、同事或軟體。
- 在書狀上簽名,卻沒有完成實質審核。
不同法院對 AI 的管理方式並不一致。有些法院要求揭露使用情形,有些要求律師確認內容已經過人工查證,也有法院認為不應只因使用 AI 就強制揭露。
因此,比起討論「法院是否禁止使用 AI」,更實際的問題是:作為律師,能否說明資料來源、查證方式,以及最後由誰確認內容。
美國律師協會在生成式 AI 倫理意見中,也將專業能力、保密義務、與客戶溝通、費用、下屬監督及輸出查證,列為律師使用生成式 AI 時必須注意的事項。
二、AI 為什麼會生成不存在的判決?
(一)用生成式 AI 進行檢索,不等於法學資料庫
使用 ChatGPT 或其他通用生成式 AI 查找判決時,首先要分清楚一件事:語言模型與判決資料庫的運作方式並不相同。
傳統的法學資料庫會從已收錄的判決中進行檢索,使用者可以查看案號、法院、裁判日期與判決原文。
而生成式 AI 若沒有連接網路、判決資料庫或其他檢索工具,則是根據訓練資料與當下對話內容,預測下一段最可能出現的文字,再組成完整回答。
它的目標是生成符合語境的文字,而不是自動確認每個案號、日期與引文都真實存在。
現在部分生成式 AI 已具備網路搜尋或外部資料檢索功能,因此不能籠統地說「ChatGPT 不會搜尋」。實際上我們應該確認的是:這次回答有沒有實際查詢資料庫、資料庫收錄哪些內容,以及回答中的每個出處能不能點開核對。
(二)法律格式越固定,越難分辨是否為捏造
判決具有高度固定的表達格式,例如:
- 法院名稱
- 裁判日期
- 案號
- 當事人名稱
- 判決要旨
- 法律條文
生成式 AI 看過大量類似文本後,很容易組出格式完整、語氣自然的內容。即使案件根本不存在,案名、日期與引文仍可能彼此搭配得十分合理。
這也是法律 AI 幻覺比一般錯字更危險的原因,因為這樣的內容很難一眼就看出問題,需要實際進入法學資料庫搜尋,才能確認真假。
(三)找到真實判決,也不代表答案就是正確的
AI 判決搜尋常見的錯誤至少有三種:
- 案件不存在
AI 直接生成虛構案名、案號或法院。 - 案件存在,但引文是假的
判決本身真實存在,AI 卻捏造了原文沒有出現的句子。 - 案件與引文都存在,但不支持答案
AI 找到真實資料,卻忽略前後文、程序背景或案件差異,把判決解讀成另一個意思。
第三種錯誤特別容易被忽略。因為畫面上確實有一個能打開的出處,使用者便可能直覺地認為答案已經通過查證。
不過要注意的是,「出處存在」和「出處支持這項結論」依舊是兩件不同的事。
(四)假判決已經不是零星個案
研究者 Damien Charlotin 建立的 AI Hallucination Cases 資料庫,持續整理法院或審判機關明確認定、或在裁判中指出可能涉及 AI 幻覺的案件。
截至 2026 年 7 月 18 日,資料庫共收錄 1,782 件案例,其中美國占 1,228 件。
可以看出:AI 生成錯誤法律引用,已經是法院持續面對的實際問題,而不是少數人操作失誤造成的單一事件。
三、為什麼連資深律師也可能引用假判決?
多數律師都知道生成式 AI 可能出錯。問題通常不在於完全不知道風險,而是原有的工作流程沒有把 AI 產生的內容視為需要重新查證的資料。
(一)文字流暢,容易讓人高估正確性
生成式 AI 最容易造成的認知偏誤,是把「寫得像真的」誤認成「內容是真的」。
回答越完整、語氣越肯定、引用格式越正式,使用者越可能降低警覺。尤其當答案符合原本預期時,人們往往不會主動尋找反證。
法律工作者熟悉的其實不是「辨認 AI 語氣」,而是透過來源、程序背景與原文確認主張。只看文字本身,很難判斷內容是不是幻覺。
(二)生成速度與查證速度不對等
AI 可以在幾秒內產出數頁文字,但查證工作無法用同樣速度完成。
每一則判決至少需要確認:
- 案件是否存在。
- 引用文字是否正確。
- 判決是否已被廢棄、變更或推翻。
- 判決處理的爭點是否相同。
- 前提事實是否足以類比。
- 引用的是多數意見、協同意見,還是不同意見。
當案件期限緊迫、人力不足,又同時要求提高產出速度時,最容易被壓縮的便是查證時間。
AI 提高的是草稿生成速度,不會自動縮短專業判斷所需要的時間。
(三)多人經手,不代表一定有人負責查證
Withers 案反映的「橡皮圖章」問題,在許多組織都可能發生。
文件經過助理、受僱律師、主辦律師與合夥人,表面上有多層審核;但如果每個人都認為前一位應該已經確認,最後反而沒有人真正打開判決原文。
因此,審核流程不能只寫「由主管複核」,還應明確:
- 誰負責確認案件存在。
- 誰負責核對直接引文。
- 誰負責判斷判決意旨與適用範圍。
- 最終提出文件的人,如何確認前述工作已完成。
(四)未經核准的「影子 AI」,組織無法掌握風險
影子 AI,是指員工或組織成員在未經核准、缺乏管理的情況下,自行使用生成式 AI 工具處理工作。
例如:
- 使用個人帳號將客戶資料貼入免費版 AI。
- 未經事務所核准,使用瀏覽器外掛摘要文件。
- 助理自行用 AI 搜尋判決,再把結果交給律師。
- 部門私下訂閱 AI 工具,未經資訊安全或法遵審查。
- 無法確認模型是否保留輸入資料、如何處理對話紀錄。
影子 AI 的風險不只是假判決,也包括客戶機密、個人資料、權限管理與稽核紀錄。
因此,事務所與企業不能只提醒員工「不要輸入機密資料」,還需要掌握哪些工具可以使用、哪些資料可以輸入,以及產出內容必須經過什麼程度的查證。
四、律師必知的判決搜尋查證流程
步驟一:先把 AI 回答當成搜尋線索
不論回答看起來多完整,都先把它定位成:
- 初步草稿
- 搜尋關鍵字
- 可能的研究方向
- 待確認的法律主張
不要直接把 AI 生成的案名、引文或摘要貼入書狀。
這項原則也適用於標示為「法律 AI」的工具。產品名稱、介面或回答格式,不會取代原始資料查證。
步驟二:確認案件是否真實存在
將 AI 提供的法院、案號、裁判日期或當事人名稱,輸入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或可信賴的法學資料庫。
至少確認:
- 法院名稱是否正確。
- 案號是否存在。
- 裁判日期是否一致。
- 裁判類型是判決、裁定,還是其他文書。
- 當事人及案件類型是否符合 AI 的描述。
若完全查不到,不要立刻假設是資料庫漏收。應改用當事人名稱、爭點關鍵字、年份或法院等不同條件再次搜尋。
仍然無法確認時,就不能把該判決當成法律依據。
步驟三:打開裁判全文,不只看摘要
確認案件存在後,必須閱讀裁判原文。
判決摘要、AI 回答或搜尋結果片段,通常不足以呈現完整脈絡。閱讀時應確認:
- 爭點是什麼。
- 法院實際認定哪些事實。
- 引用段落位於哪個論證脈絡。
- 法院的結論是否附有條件或限制。
- AI 是否省略了不利於原主張的內容。
步驟四:區分「直接引文」與「摘要轉述」
如果書狀使用引號,就必須逐字確認內容與原文一致。
需要留意的問題包括:
- AI 是否自行改寫句子,卻仍加上引號。
- 是否把不同段落拼接成一段。
- 是否省略會改變原意的文字。
- 是否把當事人主張誤寫成法院見解。
- 是否把下級審意見當成最終法院判斷。
Prompt 參考:『若只是整理判決意旨,應使用摘要或轉述的寫法,不要以直接引文形式呈現。即使採取轉述,也仍需確認沒有扭曲原意。』
步驟五:確認判決效力與適用範圍
判決真實存在、引文也正確,仍不代表適合用在本案。
引用前應進一步確認:
- 是否有後續審級裁判。
- 原判決是否被撤銷、廢棄或變更。
- 是否為穩定見解,或只是單一個案。
- 本案與該判決的前提事實是否相近。
- 法院處理的法律爭點是否相同。
- 是否存在法規修正或後續實務發展。
此處應與原本的工作方式沒有太大差別。
步驟六:留下查證紀錄
對重要案件,建議依案件保存簡單的判決查證紀錄,例如:
- 判決名稱與案號。
- 原始資料來源。
- 查證日期。
- 實際引用段落。
- 判決意旨摘要。
- 後續審級與效力狀態。
- 查證人及複核人。
紀錄不必設計得過度複雜。重點是,日後能回答「這個出處是誰、在什麼時間、透過什麼資料確認的」。
這不只方便內部複核,也能避免不同同仁重複搜尋同一則判決。
判決引用前檢查清單
在判決寫入書狀、法律意見或對外文件前,至少確認以下事項:
- 法院、案號與裁判日期都能在可信賴資料來源中查到。
- 直接引文與裁判原文逐字一致。
- 沒有把當事人主張誤認為法院見解。
- 已確認後續審級與判決效力。
- 判決處理的爭點與本案相同或具有可說明的關聯。
- 已確認前提事實與適用條件。
- 查證結果已留下紀錄。
- 最終提出文件的人已完成實質審核。
可以用另一個 AI 檢查嗎?
使用另一個 AI 交叉檢查,可能有助於發現案號格式異常、引用前後矛盾或明顯錯誤。
但它只能作為初步篩選,不能代替原文查證。第二個 AI 也可能產生幻覺,甚至因為模型使用相似資料與推論方式,而重複第一個 AI 的錯誤。
因此,最後的確認標準仍然是:能不能找到原始判決,以及原始判決是否真的支持這項主張。
五、RAG 型判決搜尋能降低哪些風險?
前一章談的是人工查證流程。另一個方向,是從系統設計開始,減少模型憑空生成答案的機會。
其中常見的方法,就是 RAG。
(一)什麼是 RAG?
RAG 是 Retrieval-Augmented Generation 的縮寫,中文通常譯為「檢索增強生成」。
簡單來說,系統在回答問題前,會先從指定的外部資料來源檢索相關內容,再根據檢索結果生成答案。
應用在判決搜尋時,理想流程是:
- 使用者提出法律問題。
- 系統從判決資料庫檢索相關裁判。
- 系統根據找到的裁判整理回答。
- 回答同時呈現所依據的判決與原文段落。
- 使用者可以直接開啟來源進行確認。
相較於只依靠模型內部資訊生成回答,RAG 能降低憑空創造案號與判決內容的機率,也讓查證流程更容易進行。
(二)有附出處,不代表已經完成查證
RAG 最常見的誤解,是把「有顯示引用來源」等同於「回答已經正確」。
實際上,RAG 仍可能出現下列問題:
- 沒有檢索到最重要的判決。
- 找到的是過時或已被變更的裁判。
- 把不同案件的內容混合在一起。
- 資料庫本身沒有收錄相關案件。
- 摘要省略重要限制條件。
史丹佛大學研究團隊曾測試多項結合檢索的法律 AI 產品,結果顯示,這些工具雖然比通用型語言模型更可靠,仍有約 17% 至 33% 的回答存在幻覺或無法由所提供資料支持的情況。
這表示 RAG 的價值是讓錯誤更容易被追查,並降低發生率,而不是取消律師的查證責任。
(三)評估 RAG 型法律 AI,應該看哪些項目?
選擇判決搜尋或法律 AI 工具時,除了比較回答速度與文字流暢度,更重要的是系統能否支援實際查證。
可以從以下幾個面向評估:
回答是否附上明確出處
不僅要能顯示判決名稱,還要能否提供法院、案號、日期與原文連結。
能否定位到支持答案的原文段落
使用者不應為了確認一句話,重新閱讀數十頁判決。系統若能標出引用段落,可以大幅縮短查證時間。
資料庫的收錄範圍是否清楚
工具應說明收錄哪些法院、年度與文件類型。沒有收錄的資料,不應被包裝成「沒有相關判決」。
判決更新與歷審關係是否完整
除了判決本身,也要確認系統能否呈現上訴、撤銷、變更與後續裁判。
能否保留搜尋與查證紀錄
對事務所與企業而言,搜尋條件、使用資料及操作紀錄,都是內部稽核與品質管理的重要依據。
資料處理方式是否符合組織規範
包括輸入資料是否被保存、是否用於模型訓練、伺服器位置、存取權限與資料刪除機制。
(四)台灣可查證判決搜尋的資料基礎
台灣已有大量公開裁判書,以及可供查詢、下載與再利用的政府資料。這使得以真實裁判資料為基礎,建立判決搜尋與 RAG 系統,在技術與資料面都具有發展條件。
但公開資料存在,不代表系統自然就會準確。判決的清理、去識別化、歷審連結、法條關聯、引用解析、更新頻率與搜尋排序,都會直接影響回答品質。
對法律工作者而言,真正有價值的不是「AI 很快給了一個答案」,而是能否從答案立即回到裁判原文,並在合理時間內完成查證。
結語:判決搜尋的效率,不應建立在省略查證之上
AI 幻覺帶來的風險,不只是假判決本身。
更大的問題是,生成式 AI 能在短時間內產出大量看似完整的法律內容,讓傳統依靠人工閱讀與複核的流程來不及應對。當組織沒有明確規範、查證責任不清楚,或同仁私下使用影子 AI,錯誤就可能一路進入正式文件。
這不代表法律工作者應該拒絕 AI。
生成式 AI 仍然適合協助整理爭點、擴充搜尋關鍵字、產生研究方向與建立初步草稿。RAG 型法律 AI 也能透過真實資料檢索與出處呈現,降低憑空生成內容的風險。
但不論使用哪一種工具,都應保留三項基本原則:
- AI 的回答是待查證資料,不是完成品。
- 每一項重要法律主張,都應回到原始出處確認。
- 最終提出文件的人,必須對內容負責。
真正有效率的判決搜尋,不是省略查證,而是讓查證更快、更有系統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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