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事訴訟 IT 化的規劃可以給台灣什麼啟發?

日本將於2026年5月全面實行改正民事訴訟法,推動「3つのe」(3e)政策,實現電子訴訟,使得線上起訴與開庭成為可能。本文將解析「3つのe」制度並從判決資料庫的角度,說明司法資料再利用的重要性,進一步探討日本制度對台灣司法數位化發展的啟示。

一、日本民事訴訟IT化的制度轉型時間軸

(一)政策演進脈絡

日本民事訴訟it化時間軸

日本民事訴訟程序的 IT 化進程,最早始於2001年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的意見書中提出將資訊科技導入訴訟程序的建議;並於2004年民事訴訟法修正時,正式確立允許以線上方式向法院提出聲請的制度。

後自2022年公布改正民事訴訟法開始,陸續以階段化方式推動改革進程,預計將於今年5月全面施行修正後的民事訴訟程序、並於2028年迎來全面數位訴訟的時代。

本文將從日本為何以及如何進行民事訴訟程序的數位化,以及以日本作為借鑑、台灣的司法制度又該何去何從等方向展開,探討在技術改革的現在,我們應該如何運用科技解決訴訟流程中所面臨的問題,並探索訴訟中所產生的書狀資料再利用的可能性。

(二)修法背景:來自三方的壓力

現行民事訴訟制度介紹

日本民事訴訟中包含各類案件,且皆涉及諸多手續與流程:

  • 民事訴訟:包含在法庭中的言詞辯論,以及為透過判決解決紛爭的相關流程
  • 民事執行:包含為履行債權而扣押債務人財產的相關流程
  • 破產手續:包含當無法清償債務時,對債務人之財產進行清算的破產手續等
  • 家事事件:包含離婚、繼承等與家事法相關的裁判、調解案件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涉及大量書狀的整理、提交。比如常見的訴訟書狀(起訴狀、答辯狀、聲請狀等)、 證據文件 (契約書、存證信函、帳簿、診斷證明書等),都需要由當事人或其委任的律師依規定格式提交。

此外,還有在整個訴訟流程中必不可少的卷宗,其中包括上述書狀、證據,以及每次的開庭筆錄等等,也即所有與本件訴訟有關的文書資料,乃至最後由法院寄送的判決書,目前都需以傳統的紙本方式傳遞。

無論是以參與訴訟程序中的一般民眾身份,還是專業的律師、檢察官、法官等人員的角度出發,如此大量的文書應如何提交、閱讀、保存,每次開庭又要帶多少資料,著實令人頭疼。

日本民事訴訟書狀種類

以下,將分別論述由「公民」、「法律專業人員」、「政府」帶給司法體系的壓力:

1. 公民端壓力

首先,對一般公民而言,傳統以紙本與實體出庭為核心的訴訟制度,存在明顯的地域與時間限制。

  • 地域限制若當事人身處海外或其他縣市,僅為參與一次程序即需舟車勞頓返國,不僅耗費交通與住宿成本,更影響時間與工作。
  • 提交成本高書狀與證據的提出,需符合嚴格格式與法律規定。對一般民眾而言,理解相關規則本身即具有困難,因此通常需委託律師代為處理。然而,若能將規則轉化為清晰易懂的說明,或建立固定規格的線上填寫系統,使民眾只需依提示填入必要資訊,部分較為單純的程序其實可以由民眾自行完成。
  • 訴訟時間長民事訴訟耗時許久,在此期間,當事人需持續接收來自法院的文書、查閱案件進度或調閱訴訟紀錄。若仍以實體紙本為唯一管道,將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反覆增加成本、帶來不便。

若無法解決這些問題,將難以提升民眾運用司法途徑解決問題的意願與信賴度。

2. 專業端壓力

對於經常參與訴訟的律師與法律專業人員而言,則面臨不同的負擔。

  • 資料交換效率低原告、被告與法院三方之間,主要透過紙本進行資訊傳遞,文件往返、寄送與整理都花費大量時間、影響效率。
  • 案件進度不透明若無法即時掌握案件狀態與程序安排,律師在安排工作時難以有效配置時間與資源,也增加溝通難度。
  • 文書整理與查找耗時隨著案件資料累積,紙本或非結構化電子檔的整理與搜尋耗費大量時間。

值得注意的是,現代法律專業工作早已高度依賴 IT 工具。當事人與律師之間的溝通、契約管理、法規檢索亦達成一定程度的數位化;唯獨訴訟程序本身若仍停留於紙本邏輯,將導致制度與實務層面之間的落差。

3. 國家治理壓力

除個人與專業層面的需求外,司法制度亦面臨來自國家治理層面的壓力。

  • 司法 IT 化作為行政數位化的一環在數位政府政策推動下,各類行政程序逐步實現線上化、資料整合,司法體系同樣需進行改革,以免與整體數位治理方向產生落差、無法相互配合。
  • 提升營商環境競爭力司法效率與透明度,是國際投資環境評估的重要指標。訴訟程序是否便捷、判決結果是否公開並可用於分析,都直接影響企業對一國法治環境的信任程度。

綜合而言,司法 IT 化並不只著眼於流程的數位化,而應考慮不同面向的需求、整體性地提出問題解決的方案,探討整個司法體系如何在數位時代重新定位運作方式與資料架構。

二、除了工具,制度也同樣重要:線上提交資料的義務化

(一)新舊制度流程變動對比

1. 舊制度流程

現行民事訴訟程序流程一覽

在日本推動民事訴訟 IT 化之前,傳統訴訟程序長期以紙本與實體程序為核心運作模式。

首先,在訴訟開始階段,原告須以紙本形式向法院提交訴狀,被告則以紙本提交答辯狀。相關書狀與證據資料的提出與交換,主要透過郵寄方式完成。

在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通常需前往法院參與實體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程序安排、期日通知以及其他相關訊息,同樣多以紙本公文的方式進行送達。

至於裁判結果,判決書同樣以紙本形式製作並送達當事人。雖然部分判決會公開於資料庫中,但實務上多以掃描檔形式存在,未必經過完整的文字辨識與結構化處理,因此在搜尋、引用或進一步分析時仍存在一定限制。

*傳統民事訴訟流程的特徵:

  • 線性流動:資料在原告、被告與法院之間逐步流轉,難以即時同步。
  • 再利用困難:多數文件以紙本或影像檔保存,缺乏可直接分析與再利用的資料結構。

儘管訴訟資料可以保存,但其價值只侷限於處理個別案件。如何讓資料在案件結束後仍能被真正有效地保存、整理與再利用,正是後續司法數位化改革所試圖回應的重要課題。

2. 新制度流程(3e:e-Filing、e-Case Management、e-Court) ​

3e制度

e提出(e-Filing):線上書狀提交

目前在民事訴訟中需要提交的書狀大致如下:

  1. 訴状:原告向法院所提交的書狀,內容包含請求權内容與請求權根據。
  2. 答辯狀:被告向法院所提交的書狀,內容包含針對原告起訴內容進行的反駁。
  3. 準備書狀:當事人為了補充起訴理由、回應對方主張、整理證據及說明事實,而在開庭前遞交給法院的正式書面文件。

現行日本民事訴訟原則上仍以紙本提交為準,導致當事人必須專程前往法院遞交訴狀的不便。

裁判手続等の IT 化検討会(裁判手續等之數位化檢討會,下稱檢討會)報告書指出,未來應實現全年無休的書狀線上提交,並全面轉向及統一採用電子化提交方式,以取代紙本提交。

 

*提交系統:民事裁判書類電子提出システム(mints)

  • 用途: 線上提交訴訟文件、下載或查看已提交的書面文件。
  • 適用對象: 目前主要為當事雙方皆有代理人(律師),且雙方同意使用之案件。
  • 功能擴展: 隨著日本民事訴訟法修訂,mints 正在增加新規申訴(起訴)和電子繳納相關費用功能,未來(2026年5月後)將成為全面數位化的一環。
民事裁判書類電子提出系統

e事件管理(e-Case Management):案件管理數位化

目前,閱覽或複印訴狀、答辯書、準備書面等文件,仍需親自前往法院辦理。光是確認訴訟進程便相當費時費力,對當事人而言相當不便。

為提升訴訟使用者的便利性,應使訴訟當事人能隨時透過網路,查閱法院管理的案件紀錄與案件資訊,包括訴狀、答辯狀等準備書狀及證據,並可確認開庭進度等狀況。以此提升司法程序透明度,並可望使當事人及代理人免於自行攜帶、保管紙本訴訟紀錄等負擔。

e法庭(e-Court):線上庭審制度

現行民事訴訟制度中,以當事人雙方親赴法院出庭為基本原則。

言詞辯論在過去完全不允許線上進行,而用於釐清爭議點的辯論準備程序,其允許透過線上實施的範圍亦極為有限。

然而,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正後,已允許透過網路會議進行言詞辯論(新民事訴訟法第87條之2第1項)。

3e流程架構圖

3e 旨在解決目前民事訴訟中的資料處理方式,以構建更有效率、更便民的司法制度。

而制度是否能被落實同樣是一個問題,比如在 e 提出的部分對於司法書士(*為日本國家認可的專業資格,業務範圍廣泛,包含處理房地產登記、公司成立、商業註冊登記、撰寫遺囑、遺囑認證等,提供相關文件上服務。)而言最關鍵的要點,在於線上提交資料的義務化(新民事訴訟法第132條之11)。換言之,以訴訟代理人身分執行裁判業務的司法書士,必須透過網路提出訴訟;若違反此規定以書面方式提出訴狀,該訴狀將因違反形式要件而遭駁回。

此外,如果資料無法被再利用,IT 化只會停留在「電子傳真」的程度,接下來我們將以判決資料庫為例,介紹資料可以如何被再利用、帶來什麼效益。

(二)訴訟流程數位化的真正意義:從電子化到資料再利用

制度改變的三個層次

透過民事訴訟 IT 化,我們可以做到「效率」、「透明」,但若只將視線放在實踐「電子化」,很容易忽略真正改變司法樣貌的,其實是第三層,也即如何建設「可再利用」的資料基礎。

1. 電子化帶來的直接效益

  • 遠距參與與程序彈性隨著口頭辯論、辯論準備程序與證人訊問等程序逐步開放線上進行,法院在安排庭期及當事人參與訴訟上都將更具彈性。即使當事人身處遠方,也能透過線上方式參與訴訟,從而降低時間與交通成本。
  • 線上查閱與行政負擔減輕訴訟紀錄得以在線上查閱與複印,當事人無須再多次往返法院即可取得資料,能流暢準備訴訟。

此外,隨著訴狀等書面文件逐步改為線上提交,並推動判決書電子化,訴訟紀錄有望實現無紙化,進而減輕法院人員的行政負擔,同時改善工作環境並節省相關成本。

2. 資料基礎建設的意義

不過,電子化只是改革的起點。單純將紙本文件轉為電子檔,只不過是形式的改變; 我們需要再進一步思考應該如何將資料的「價值最大化」。

舉例而言,要將一份紙本資料轉為電子檔通常需要三步:

  • PDF 掃描將 PDF 掃描後會獲得純數位影像,儘管人眼可以識別其中內容,但機器不行 ➔ 無法利用
  • OCR(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光學字元辨識):OCR是是一種將圖像、掃描文件或照片中的文字轉換為機器可讀、可編輯及可搜尋文本的技術。但轉換的準確性依賴於原文件的版面結構是否明顯、文字是否清晰可辨,容易出現跳行、以非常識的方式切割段落等問題 ➔ 有一定的利用可能性
  • 結構化資料將上一步得到的資料進行結構化,以一定的方式拆分、儲存 ➔ 可進一步用於資料統計等用途

可再利用的判決:判決結構化

在過去的文章中(Lawsnote 判決書結構化計劃:告訴我們你要的欄位)我們解釋過判決可以如何被結構化、拆分成能讓系統理解的段落。

  • 以判決為單位:可將判決標記、分類、建立索引 ➔ 可分析整體裁判趨勢
  • 以段落為單位:可成為被搜尋、引用的單位 ➔ 單篇判決的利用率提升

可以想見,資料結構化後,司法程序中所生的文件除了用於解決單一案件,還能成為可持續積累並被利用的知識系統。

*可再利用化帶來的質變:

  • 法律研究效率提升、可進行量化研究
  • 法院可分析裁判趨勢、政策制定有數據可循
  • 增加與 AI 應用的聯動

由此可見,電子化改變的只是作業方式,而可再利用化改變的則是運用司法體系的方法。若僅止於增加線上提交與線上閱覽功能,IT 化充其量只是流程優化;唯有建立資料標準與結構化機制,並透過制度規範加以推動,才可能帶來真正的制度重構。

以下將透過日本目前實際面臨的案例,進一步說明如何跨出可再利用化這一步。

三、從 e -訴訟到 e -司法資料基礎建設

日本民事判決資料庫化相關法案於 2025 年 5 月設立。然而目前的官方判決搜尋系統:裁判例檢索網站,並未涵蓋所有判決。在 2027 年 5 月(預計)全面運用資料庫系統前,除了公開判決不全面的問題外,還需要解決以下問題。

(一)日本目前的實務困境:二審引用一審「行數」問題

如上所述,日本官方公布的電子判決文通常為原紙本判決的掃描檔,若想要複製、引用部分段落,往往需要使用非官方的付費資料庫,而此時就會面臨一個巨大的問題:原文的行數在不同資料庫會因排版、字體大小、一行顯示的字數多寡等原因而無法準確對應。

這乍一看不是什麼需要在意的事,因為我們閱讀判決時注意的是「內容」本身,但在日本,有一項與台灣相當不同的判決書寫習慣,也即二審判決經常出現這樣的描述:

「此處與一審判決 16 行至 17 行內容一致」、「修改一審判決第 6 行處的〇〇」、「刪除一審判決第 12 行的〇〇」

此時的二審判決皆未附上一審判決中的對應段落具體究竟為何,只能由研究者自行尋找原文複印件或紙本判例集進行橫向對比,相當耗費時間與精力,這便是使用未處理的資料會帶來的限制。

(二)資料結構化處理與利用

資料處理的不同層級

由此可見,日本目前在「紙本資料的行數引用制度」與「數位排版」間仍存在明顯落差。

從資料處理的不同層級來看,官方判決資料停留仍停留在較基礎的電子化階段。然而,既然未來的判決將以電子形式作出,若能在資料源階段即進行結構化處理,可帶來更多發展、利用的可能性。

也就是層級四,將資料從「被人閱讀」發展至「被機器理解」

  • 可連結:每份判決或其中段落都具有固定且唯一的識別位置,使研究者或其他系統能直接指向特定內容。
  • 可引用:以段落或結構化單位作為引用基準,不再依賴紙本頁碼或行數。
  • 可使用 API:資料除了被人眼閱讀外,也能被程式直接存取與分析,使法律研究、判例趨勢分析與 AI 應用成為可能。

由此就能解決二審引用一審「行數」的問題,同時也能方便跨案件引用。未來也可支援整體判決趨勢的分析與研究,或將改變過去只能針對案件做質性研究的情形;而在這之上,若還能全面開放判決資料,也有機會使用量化分析的手段推進法律研究工作。

四、台灣司法數位化的現況與下一步

回到台灣,如今在司法數位化方面亦已建立一定基礎。例如,司法院近年已推出電子起訴制度,使部分案件(目前為民事、智財、行政訴訟及強制執行可使用)得以透過線上方式提交書狀與相關資料。

然而,實務上電子起訴的使用率仍然偏低。原因在於系統的操作門檻與使用體驗仍有改善空間,使不少法律從業者與當事人仍傾向沿用傳統紙本流程。

另一方面,台灣在判決資料公開方面已建立裁判書公開平台(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大量判決得以供社會查閱,對提升司法透明度具有重要意義。然而,隨著司法數位化的發展,討論的焦點也逐漸從「是否公開」轉向「如何利用」。

若將視野放至國際,司法 IT 化已成為數位政府的重要一環。多數國家已逐步建立電子訴訟與線上程序的運作模式,例如:

  • 美國:聯邦法院電子訴訟系統(PACER)已長期運作
  • 新加坡:全面電子化的 e-Litigation 系統
  • 韓國:廣泛普及電子訴訟制度(e-Filing)
  • 德國:電子訴訟(ERV)已高度普及,強制電子繳交書狀

在這樣的背景下,台灣司法數位化的下一步,或許可以從以下幾個方向進一步思考:

  • 建立統一且長期穩定的司法資料標準
  • 判決資料是否支援 API 或機器讀取
  • 將司法資料視為公共數位基礎建設

當世界各國持續推進司法數位化時,如何在效率、透明與資料處理之間取得平衡,將成為未來司法制度發展的重要課題。

五、最後:司法數位化並不僅是 IT 專案

回顧日本民事訴訟IT化的發展,可以看到一條清晰的制度路線:自提出「3つのe」構想以來,日本歷時近八年逐步完成制度設計與法律修正,推動民事訴訟程序邁向全面數位化。

然而,「3つのe」只是起點。真正影響未來司法科技發展的關鍵,在於司法資料如何被生成、儲存與再利用。當判決資料能以結構化方式積累並形成可分析的資料基礎時,司法制度便不再只是解決個別案件的機制,也能成為可持續累積的法律知識基礎建設。

當然,在推動數位化的同時,也需面對資訊落差的問題。為確保所有人都能平等利用司法制度,仍需保留紙本與面對面的實體程序作為選項,使制度在效率與可近性之間取得平衡。

隨著各國持續推進司法數位化,法律科技企業也需理解制度背後的資料架構與標準問題。Lawsnote 將持續關注國際司法數位化的進展,並思考科技如何成為司法基礎建設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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